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