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