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