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第十四条有效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