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