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