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坪、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重钙粉、腻子粉等物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四)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挡墙、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等防尘措施;

(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在大型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处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