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公职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