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展演和交流场所建设,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