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补助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50%;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者,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继续保留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