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建设的住宅,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注重保护当地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建、改造和修缮住宅外立面设计导则,提供可供村(居)民选择的新建、改造和修缮住宅外立面方案。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