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确需新建住宅的,应当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依法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搬迁型、规模缩小型、严格控制型、一般控制型的风景区居民点分类要求,依法推进村(居)民搬迁异地安置,统筹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