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摆摊设点,或者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