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内倾倒、抛撒或者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