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