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