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等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审判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发挥专业化审判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隐患提供指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