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