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对国家和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作品自愿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