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