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