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参保人需要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