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超过支付标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