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后又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后又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