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