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