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