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二)向村(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四)组织开展适合居家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五)引导、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协助调处养老纠纷;(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