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