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五)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