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二)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制度;
(五)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七)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