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等承担相应的费用。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