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市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应当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和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