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省统一建立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公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鼓励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对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进行适老化改造,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远程照护、安全监测、应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