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数据管理工作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数据资源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区县(自治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工作;网信部门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数据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数据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