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屋、市容、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发展和改革、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商务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