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棋发展振兴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围棋发展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围棋发展振兴管理协调机制;(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建立围棋发展振兴财政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烂柯围棋文化保护、围棋运动普及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