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章 要素保障与监管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创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