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