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贸易自由便利第二十二条有效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进口再生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货物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予检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