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进口货物入区保税制度。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管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模式。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