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审批、办理规划许可证、选用设计图纸、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申请竣工验收,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