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建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自建房屋;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擅自用于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农村自建房屋;(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