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自建房屋;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擅自用于经营活动;

未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农村自建房屋;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