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