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