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