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坑口发电和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