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