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