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财政、规划、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休牧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禁牧休牧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