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牛、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牛、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