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九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上述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定。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