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发现存在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限期改正。

建房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