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